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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质检回应质疑 承认日出东方违反规定

发表时间:2012-10-30      点击量:1120      来源:

    截至目前,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质疑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质检院)与企业联合骗取国家太阳能节能惠民补贴一事有了重大进展。针对皇明公司提出的检测报告中的三大疑点,江苏质检院昨天在其官网上进行了回应,承认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东方”)出具的80份检测报告不符合申报规定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要求,但同时表示愿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并愿接受其他权威机构复检和上级部门核查。

    皇明公司技术总监张立峰在10月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由江苏质检院出具的379份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报告存在三处重大疑点:一是将检测地点放在被检测企业,委托其进行检测,违反了申报规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求;二是每台热水器的检测时间只有4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要求;三是在可计算时间内所有工位只能满足152台热水器的检测要求,与江苏质检院宣称“拥有779份报告的测试能力”相去甚远。

    10月28日,江苏质检院在官网上发表了《关于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情况的补充说明》一文,对皇明公司提出的三大疑点进行了回应。江苏质检院表示,该院自2012年2月15日起接受太阳能热水器委托检验业务,用3个多月的时间对379台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了能效检测,并于6月初集中出具了同等数量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相应的能效检验报告。

    国家太阳能热水器行业节能惠民工程申报文件明确规定,型式检验报告和能效检验报告都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江苏质检院出具的报告是否具有“第三方检测资质”成为争议的焦点。江苏质检院承认,这批报告确实不符合节能惠民补贴申报规定中关于对“第三方”的要求。该院称,今年6月1日,太阳能热水器节能惠民补贴标书公布后,因为“企业来我院催要报告”,才“按委托协议要求出具了检验报告”。记者了解到,江苏质检院所称的“委托单位“正是在首批节能惠民补贴中入围160个型号的日出东方。根据该院的说法,检测时确实使用了日出东方的设施,“日出东方公司的80台产品在我院和该公司两地实验室检测完成”,故在报告上如实标明了“本院光华东街/日出东方太阳能有限公司”两个检测地点。

    尽管为日出东方出具的报告不符合申报规定,但江苏质检院解释称,这种将太阳能热水器能效检测放在企业的行为符合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愿意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结论负责,“重新对该批产品进行检验或商请有关部门指定权威机构对其进行复检”,并“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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