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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遭遇实施难

发表时间:2012-08-23      点击量:1283      来源:

  自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家电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明码标价,并且禁止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办法》实施两周以来,本报记者在辽宁省大连市采访了解到,部分家电维修从业人员依旧我行我素,既不持证上岗也不明码标价,甚至还乱要价。

  8月17日,记者来到大连市长兴市场电子商场内的一个家电维修摊位,看到维修人员正在专心致志地维修一台电视机,拆得零件满地都是。《办法》要求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持证上岗。记者以想维修家电为由,询问他有没有上岗证,维修人员回答:“没听说哪个维修工非得持证上岗的,我都干20多年了,现在还能干下去,就说明我技术过硬。”在这个摊位,记者虽看到了一张电器维修价格表,但只能看见彩电、DVD的检查费和维修费,剩余的价格都被遮住了,当记者提出想看看其他电器维修价格时,维修人员说:“这个不方便抽出来,想问什么问我就行。”在该商场内另一家家电维修摊位,记者也没见到持证上岗的维修人员,现场也没有价格目录表,记者询问:“全自动洗衣机控制面板坏了,维修费需要多少钱?”对方回答:“600元。”在另一家店,维修人员的回答则模棱两可:“二三百元吧。”而在某品牌售后维修店,记者看到店内明码标价,维修费需要200元。

  根据《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如存在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等问题,情节严重者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从事特约维修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必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并规定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从记者调查看,《办法》并未落到实处。大连市3·15律师团成员、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王本海律师认为,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是很强的,也就是说所有从事家电维修行业企业都必须执行。同时,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实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进行相关宣传和执行处罚措施,督促相关企业切实执行,相关的工商、消协等部门就可以按照《办法》8月1日起开始进行执法和调解。

  8月17日,记者采访了大连市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员。据介绍,目前大连市有大小家电维修企业近千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维修人员无证上岗,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等乱象仍然存在,希望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消协提醒消费者:维修家电时,应查对品牌家电企业的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使用网上搜索时要认准企业官网“绿色电话标志”,慎用各搜索网站上的推广链接。使用电话查询时要强调查询某品牌售后服务电话,不要只简单查询 “修某种家电的企业”。如家电购买时间较长,维修手册上的电话应查询核对后再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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