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高科影霸歌王DVD机由深圳市宝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生产。庭审中,美廉美超市认为他们销售的涉案DVD机有合法来源,不同意赔偿损失。而高科公司则辩称,这款机型的DVD机因为是试产型,早已不再生产,DVD机中配带的歌曲光盘也并非该公司复制生产,因此不同意音著协的诉讼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高科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爱我中华》等20首歌曲以附赠光盘的方式与所生产的DVD机一并投入市场销售并由此获得利益,已构成侵权。美廉美公司销售带有侵权作品内容的DVD机,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行为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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